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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美慧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美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美慧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因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美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各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他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係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已據受刑人於104年8月7日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原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又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定刑確定已如前述,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應受其拘束,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蔡美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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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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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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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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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2日晚間10時 │103年12月12日某時 │10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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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9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90號 │104年度偵字第4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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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3.26 │104.03.26 │104.05.29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4.04.27 │104.04.27 │104.06.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 │得 │得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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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2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68號裁定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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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蔡美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㈡
┌────────┬───────────┬───────────┬───────────┐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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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肇事逃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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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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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4158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5.29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4.06.29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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