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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勝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勝富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莊勝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經本院104 年度中簡字第9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附表編號2 經本院104 年度中簡字第8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莊勝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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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以下空白)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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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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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4 月21日下午某時│ 104 年3 月21日16時許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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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9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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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967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893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 年6 月12日 │ 104 年6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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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967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893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 年7 月27日 │ 104 年8 月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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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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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 年度執字第10683 號│104 年度執字第11157 號│ │
│ │(刑期為104 年8 月12日│(刑期為104 年11月12日│ │
│ │至104 年11月11日) │至105 年3 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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