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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01號、104年度執字第10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林偉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雖其中編號2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等二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附表編號1、3等二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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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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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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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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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5日 │104年1月2日 │104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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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199號 │字第213號 │字第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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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6 │104年度審訴字第32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28號│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2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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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6 │104年度審訴字第32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28號│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4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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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6797號 │第10759號 │第10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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