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30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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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俊明
上受刑人因蔡俊明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俊明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原假釋付保護管束業已期滿。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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