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245,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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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育德
具 保 人 黃翔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04 、17622 、17702 、18793 、28966 、30851 、30852、30853 、308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以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翔揚因被告賴育德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因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3 年度偵聲字第293 號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院可按(見本院103 年度偵聲卷第293 號卷第16頁正反面、第34頁正反面)。

然被告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陳明與被告聯繫方式或被告現時所在地,俾供本院通知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本院囑託警察單位前往拘提未獲,且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遭羈押,而被告亦有另案遭其他檢察署通緝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各次開庭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20日彰檢宏溫104 助238 字第29171 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104 年8 月18日彰檢宏溫104 助238 字第33399 號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3 、215 至218 、239 至242 、254 至257 、282 至285 、297至300 頁、本院卷二第1 、11至12、15、41、44、58、72、78至90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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