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坤鍾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張逸昇
選任辯護人 江曉智律師
被 告 俞帥君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220、10351 、11815 、13501 、13603 、14408 、15268 、16886 、18551 、19299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