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4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 告 李國樑
洪銘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