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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 告 江義成
被 告 鄭紫鈴
被 告 楊燕華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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