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交易,354,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勝驛
陳柏瑛
游佩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31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鑑定肇事責任),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