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澔珉
選任辯護人 蔡宛青律師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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