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徐王阿蜜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徐文鎮
原 告 徐明見
徐麗敏
徐麗錦
徐文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遲陳碧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