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交附民,88,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萬亨
特別代理人 陳許綿
被 告 李添貴(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7,232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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