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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地址詳卷)
甲女之母(地址詳卷)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成瑞 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
被 告 王基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具狀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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