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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0000甲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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