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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賴熒均
被 告 邱仲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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