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簡上,23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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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LUYEN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9 月22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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