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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灴煋
蔡上能
江村義
上三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胡萬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5 年度審簡字第860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0574 、30981 號、104 年度偵字第5387、18552 、18553 、18554 、18989 、18990、18991 、18992 、18993 、21012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部分均撤銷。
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就附表三編號18至469 所示金融帳戶扣案款項,以非屬犯罪所得為由而未予沒收,然依據本案係依據發放賭金清冊確認領取賭金之賭客真實身分,進而查扣該等賭客所領取之賭金,且縱使無證據認定扣案款項為犯罪所得,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此部分價額,原審未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即有違誤,為此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
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㈠被告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等人涉嫌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0574 、30981 號、104 年度偵字第5387、18552 、18553 、18554 、18989 、18990 、18991 、18992 、18993 、21012 號提起公訴,由原審即本院臺中簡易庭審理後,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5 年6 月21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860 號判處罪刑後,上訴人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本件上訴,於105 年7 月18日送達而繫屬於本院(見簡上卷一第4 頁)後,被告胡萬結於105 年8 月8 日死亡(見簡上卷三第188 至190 頁),被告傅灴煋於108 年3月9 日死亡(見簡上卷三第182 、186 頁),被告蔡上能於107 年10月7 日死亡(見簡上卷三第224 頁),被告江村義於108 年1 月23日死亡(見簡上回證卷二第61頁),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原審判決後發生之被告死亡情事,所為有罪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審原判決,且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至於上訴人雖主張上開被告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或有犯罪所得,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然因被告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均已死亡,其等縱有因本案犯罪而有犯罪所得,亦已因繼承而發生狀態變動,而上訴人並未對於被告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等人死亡,其等犯罪所得因繼承而發生變動後,有無其他沒收對象據以主張或聲請調查,本院當無從對於被告傅灴煋、蔡上能、江村義、胡萬結等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部分進行處理,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如認上開業已死亡之被告有犯罪所得,亦非不得於確認所應沒收之對象、範圍後,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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