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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具 保 人 陳文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筱慧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105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卷第67、70頁可稽。
嗣被告並未於本院106年3月8日審理期日到庭(該傳票業於106年2月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一第170頁、刑事報到單在本院卷一第189頁可參),經改期於106年5月10日審理,命拘提被告亦未拘獲,(有拘提報告書在本院卷二第1-5頁、刑事報到單在本院卷二第9頁可參),且被告因另案毒品案件逃匿,經南投地檢署字106年5月4日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本院卷二第8頁可參),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二第7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卷二第6頁)可佐。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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