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附民,460,201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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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松

被 告 葉雲錡
張沛潔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祈吾

被 告 陳國昆
許惠娟


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憲政

被 告 林玉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第48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論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訴,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㈠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767號、第3022號、第5761號、第6311號、第7195號、第9127號、第912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與的記載,被告葉雲錡、張沛潔配合被告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馬上辦公司)、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銀合歡公司)的要求,透過網路向環保機關為不實申報收受處理銀合歡公司與馬上辦公司承攬清除的事業廢棄物,並開具虛偽證明,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款之開具虛偽證明與同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等罪嫌,以及被告銀合歡公司、吳祈吾、馬上辦公司、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已將承攬的事業廢棄物,依法清除至被告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的不實事項,透過網路向環保機關申報,以及將承攬的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而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非法清除廢棄物、同法第48條申報不實等罪嫌,以及被告陳國昆受吳祈吾之託,以化學方法,對銀合歡所承攬事業廢棄物進行中間處理,藉以提煉銀的成分,被告陳國昆與吳祈吾因而就此部分均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均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巷0 ○0 號,遭傾倒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無關連。

是原告並非被告葉雲錡、張沛潔、銀合歡公司、吳祈吾、馬上辦公司、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陳國昆涉犯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與所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宏遠公司、葉雲錡、張沛潔、銀合歡公司、吳祈吾、馬上辦公司、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陳國昆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等此部分之訴,既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㈡因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將包含有霖宏公司之廢PET 攝影膠片,委由楊永章清除與處理,楊永章卻將之轉交黃煜程,再由黃煜程夥同陳建華、李約翰在附表所示地點任意傾倒,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485 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詳如該刑事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㈦段「所載)。

依前開刑事判決的認定,被告吳祈吾或陳國昆從未曾將承攬或收受的事業廢棄物,轉交楊永章或黃煜程,且警方在附表所示土地所起獲貼有「霖宏」標籤的太空包,而該太空包裝內的廢PET 攝影膠片,並非霖宏公司或其外包商所生產,而與被告吳祈吾或陳國昆並無關連。

換言之,參與將附表所示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在原告坐落於臺中市○○區○○○巷0 ○0 號土地之行為者,並不包括被告吳祈吾與陳國昆,因此被告銀合歡公司就被告吳祈吾未曾參與之非法傾倒廢棄物在附表所示土地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自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條第46條之罰金刑之理。

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吳祈吾、陳國昆、銀合歡公司就此部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傾倒地點      │傾倒廢棄物內容與數量    │
├──┼───────┼────────────┤
│ 1  │臺中市西屯區協│⑴廢印刷電路板裁切料太空│
│    │和南巷3 之3 號│  包裝49袋。            │
│    │              │⑵廢樹脂玻璃纖維布太空包│
│    │              │  裝38袋。              │
│    │              │⑶污泥太空包裝13袋。    │
│    │              │⑷廢PET 攝影膠片太空包裝│
│    │              │  5 袋。                │
│    │              │⑸廢塑膠咖啡色墊板太空包│
│    │              │  裝7 袋。              │
│    │              │⑹廢樹脂粉粒太空包裝1 袋│
│    │              │  。                    │
│    │              │⑺以灰色塑膠裝的垃圾1 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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