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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00號
原 告 林淑珍
被 告 魏國志
上列被告犯誣告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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