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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智傑
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律師(105年7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邱妍婕
廖坤煌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邱妍婕、廖坤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妍婕、廖坤煌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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