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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月6日上午9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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