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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蔡嬌娥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黃珩宇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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