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侵訴,209,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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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男(代號0000-000000B)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男為甲(代號0000-000000,民國96年11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父親,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B男與A母(即甲之母,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101年4月離婚,甲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B男行使,B男遂與甲同住在B男之臺中市太平區(地址詳卷)戶籍地房屋,平日B男與甲均同睡於該屋同一房間之同一床舖。

㈠B男明知甲○於102年9月至103年2月間,就讀幼稚園大班上學期,係屬年僅6歲而未滿14歲之女子,竟仍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2年9月間至103年2月間某日晚上,在上址戶籍地之房間內,於甲入睡之際,親吻甲之胸部並徒手撫摸甲之陰部,以此方式違反其意願,強制猥褻甲一次。

經甲醒來後查覺B男撫摸其陰部、親吻其胸部,因不知如何反應而持續佯裝熟睡。

㈡B男明知甲於104年1月28日,係就讀小學一年級,年僅7歲而未滿14歲之未成年女子,竟仍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4年1月28日晚上10時許,在上址戶籍地之房間內,於甲入睡之際,親吻甲之胸部並徒手撫摸甲之陰部,以此方式違反其意願,強制猥褻甲一次。

經甲醒來後查覺B男撫摸其陰部、親吻其胸部,因不知如何反應而持續佯裝熟睡。

嗣於104年2月間,甲○放寒假而至A母住處探視期間,向A母吐露上情,為A母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B男兩次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①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②告訴人A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③A姨(即A母之姊姊,甲之阿姨,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偵訊中之證述,④A姨之子(代號00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偵訊中之證述,⑤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及個案摘要報告,⑥甲於偵訊中手繪遭猥褻之身體部位圖等為其全部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四、訊據被告B男,固坦承與A母離婚後,甲由伊監護,伊於102年9月至103年2月間及104年1月28日均與甲住同房間並睡同床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對甲為親吻胸部、撫摸陰部之猥褻行為,辯稱:甲指控伊是為了想跟媽媽住,甲曾發簡訊及LINE給伊,說她是情非得已,百般無奈,覺得對不起伊等語。

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未曾阻止A母與甲會面交往,但A母似乎仍想要爭取甲之監護權,104年1月30日,甲在農曆過年前被A母帶回臺北,A母竟藉此機會誘導甲對被告為不實之指控,及帶同甲去報案,並藉此刑事案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監護事件,而由該法院以104度家侵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將對於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A母任之,顯見A母居心叵測等語。

五、經查,甲於104年2月11日在警詢中雖指稱:因為爸爸用手摸我尿尿的地方,還有用嘴巴吸我奶奶,所以媽媽帶我來這裡作筆錄要告爸爸。

爸爸在我幼稚園大班的時候有摸我也有親我奶奶,104年1月28日晚上22時許睡覺的時候親我奶奶,他用手摸我褲子外面尿尿的地方等語(參偵卷第8頁背面-9頁)。

惟:

㈠、甲於104年7月3日在偵訊中陳稱:「(問:爸爸對妳做這件事,妳有沒有跟誰說?)好像有跟斜對面的鄰居,我都叫她『阿婆』。」

、「(問:妳怎麼跟她說?)她剛好在外面散步經過我家,我說我爸爸都會摸我尿尿地方或是用嘴巴吸我奶奶。」

、「(問:她如何說?)她說等媽媽有來接我叫我跟媽媽說。」

等語(參偵卷第17頁);

而該阿婆即證人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4年10月15日在偵訊中卻證稱:「(問:知否被告婚姻與家庭狀況?)他離婚了,一個女兒,本來跟被告一起住,有半年沒有看到她女兒了。」

、「(問:他女兒如何稱呼妳?)阿婆。」

、「(問:被告女兒有無曾經跟妳說過被告會對她有一些肢體接觸?)沒有聽過,2、3個月前,她媽媽有來問我,說被告有對女兒有猥褻情況,我說我沒聽過。」

、「(問:被害人有無跟妳說過,被告會摸她尿尿地方或用嘴吸她奶奶?)沒有。」

、「(問:為何被害人說她有跟妳說過?)我確實沒有聽過。」

等語(參偵卷第42頁);

甲於106年5月5日在本院審理中證稱:「爸爸摸伊重要部位的事情,伊只有跟媽媽講,沒有跟其他人講,也沒有跟比較要好的小朋友或是鄰居講。」

等語(參本院卷第77頁)。

足見甲先稱有跟鄰居「阿婆」說被告對伊猥褻之事,待該「阿婆」否認甲所言後,甲即改稱除了媽媽外,伊沒有對其他人說被告摸伊重要部位的事情。

㈡、甲於104年7月3日在偵訊中陳稱:「(問:妳看不看的懂時間?)看的懂。」

、「(檢察官提示手錶問:現在幾點?)3點40分(經核對無誤)。」

、「(問:晚上幾點睡覺?)9點。」

、「(問:爸爸職業?)在菜市場賣魚。」

、「(問:爸爸都幾點出門幾點回家?)下午2點到晚上8點。」

、「(問:這樣爸爸可以接妳放學?)12點爸爸還在睡午覺,會起來接我,如果上整天就是阿公來接我。」

、「(問:妳都幾點睡覺?)晚上10點,禮拜六、日都是11、12點睡。」

、「(問:爸爸隔著褲子摸妳尿尿地方,一次都摸多久?)1小時左右。」

、「(問:是一直摸1小時,還是1小時分好幾次摸?)一直摸,摸1小時。」

、「(問:爸爸是如何用嘴巴吸妳奶奶?)用嘴巴含住,用舌頭舔或吸。」

、「(問:爸爸吸妳奶奶時間吸多久?)跟摸我尿尿地方時間一樣久,大概1小時左右。」

、「(問:爸爸是先吸奶奶的地方還是先摸尿尿的地方?)先摸我尿尿地方再吸我奶奶。」

等語(參偵卷第14頁背面-16頁),亦即甲是看得懂時間,且對其平常生活作息時間之敘述,與一般小孩之作息無異,而堪信甲對其親身經歷之時間均能正確表述,然其陳稱被告每次親吻其胸部,撫摸其陰部時,要花2個小時,卻與常情有違,不禁令人懷疑這並非其親身經歷之事。

又原檢察官以此為理由之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經再議發回續行偵查時,甲於105年6月13日於偵訊中陳稱:「(問:爸爸有摸妳下面摸很久?)沒有。」

、「(問:爸爸有吸妳上面很久嗎?)沒有,就1到4分鐘。」

、「(問:妳指的上面是哪裡?)就是胸部。」

等語(參偵續卷第15頁)。

足見甲對於經歷的時間是有正確的概念,卻對於遭被告猥褻的時間有多久,先稱是2小時,遭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質疑後,則改稱1到4分鐘。

㈢、甲於106年5月5日在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妳會討厭妳爸爸嗎?)嗯。」

、「(問:妳會想念妳的爸爸嗎?)不會。」

等語(參本院卷第74頁)。

然甲於104年7、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跟被告說「爸比」、「我是○○」、「你好嗎」(參本院卷第44頁),於104年9月1日送一張其親自畫的圖給被告,內容為3個人形,左右是男生,中間是女生,還有一個大愛心,並寫上意思為「祝你跟阿公平平安安,我有機會再回來臺中,爸比我愛你,記得要寄平板,明天。」

之字句,於104年11月間再以通訊軟體LINE跟被告說「你說我的生日要來接我的,是嗎」、「(被告回妳要先問媽咪可不可以)一頂(應該是定)可以」、「好媽咪如果說可以後我再通知你」、「請奇代(應該是期待)心肝寶貝的生日,記得我生日要來接我喔!記住喔絕對不要錯過喔」、「那,爸比晚安」、「我去夢裡找你」、「夢裡見」,並送了甲噘著嘴巴做親吻狀之大頭照,及大棕熊與小白兔抱在一起、蛋糕、賀卡、晚安、睡覺、愛心等意象之貼圖(參本院卷第46-47頁)。

足見甲前開所述與其實際作為並不一致,而被告果有對甲為猥褻之行為,則甲自是如其所述會討厭被告,也不會想被告,何以甲竟仍為上開對被告表達撒嬌、愛意之行為,此與常情亦有違背甚明。

㈣、綜上足見,甲是個聰明的小孩,甚為機靈並知道如何應變,但在本件訴訟中所述,卻有與事實不符及不合常情之處,且所述與實際作為也不相同,是其對於被告本件之控訴,其憑信性即甚低。

六、次查:

㈠、告訴人A母①於104年7月3日在偵訊中證稱:「(問:是如何發現本案?)今年農曆過年前我把被害人接上來,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好像是放寒假3、4天後,有一天,我跟被害人及我姐姐及他小孩在家看電視,被害人突然跟我姐姐小孩冒出一句說爸爸每天都吸我奶奶,我跟姐姐都嚇一跳,我才開始問被害人說妳可以講,媽媽會保護妳,她問我爸爸會不會去坐牢,我說爸爸為何會坐牢,爸爸不會坐牢,媽媽保護妳,被害人才說爸爸睡覺時都會吸她奶奶,喝酒都會摸她尿尿地方。」

等語(參偵卷第18頁),②於105年6月13日在偵訊中證稱:「(問:如何得知被告疑似有猥褻0000-000000的事情?)當時我們在看電視,有0000-000000、我、0000-000000D坐在一起看電視,當時看到一個新聞,0000-000000就說爸爸會不會坐牢,我問她爸爸有做什麼事、為何要坐牢,我就將她帶到另一個小房間,問她爸爸做什麼事,她說爸爸都會趁她睡覺摸她尿尿的地方跟吸她ㄋㄟㄋㄟ。」

等語(參偵續卷第13頁),③於106年5月5日在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妳知道被害人本件遭到被告性侵這件事情妳是如何知道的?)在我姊姊的店裡,在裡面的時候我們一起看電視,她就突然看到一個新聞,她說:媽媽,有人做錯事會不會被關,我就嚇到她為何無緣無故會說什麼會被關,就覺得很奇怪,小孩子怎麼會講出這種話,因為那時候有人在,我就把她帶到旁邊的小房間,我就說妳想跟媽媽講什麼,為什麼剛剛會這樣問,因為什麼會被關,是不是妳覺得有什麼原因妳覺得那個人會被關,我就問她說有沒有什麼事,她才跟我說,爸爸每天會吸她奶奶,摸她尿尿的地方。

、「(問:妳剛剛有提到妳把甲帶到旁邊的小房間,她在陳述的過程中只有妳們2個人在,是不是?)當下她說爸爸吸她奶奶的時候現場有人在。」

、「(問:是後來有人進來還是?)不是,是在我們大家一起看電視,也就是一個小客廳。」

、「(問:妳剛剛說聽到說有人會被關,妳把她單獨帶到小房間,才講到關於性侵的過程,妳又講到說她說爸爸吸她奶奶的時候有人笑她,這個先後順序是怎麼樣可否先釐清一下?)就是我們在看電視,我說妳為何會這樣講,她說爸爸每天都會吸我奶奶,另外一個小朋友就笑她,然後我就說,先不要再笑,這個很嚴重,我說如果妳騙媽媽或是怎麼樣,媽媽會被抓去關,妳要老實講爸爸到底有沒有摸妳,她說有。」

、「(問:妳一聽到她這樣講,另外一個小朋友嘲笑她,妳把她帶到小房間去問細節就對了?)對,因為我不敢,那個小朋友在旁邊聽了就男生,我也怕她我這樣問她會不好意思什麼會怕,我跟她說媽媽會保護妳,但是妳要跟媽媽講實話。」

等語(參本院卷第79頁背面-80頁)。

足見A母先稱伊跟甲、A姨、A姨的小孩在家看電視,甲突然對A姨的小孩說爸爸每天都吸她的奶奶,伊及A姨都嚇一跳,伊就問甲詳情,續稱是伊與甲、A姨的小孩在看電視時,看到一個新聞,甲就說爸爸會不會坐牢,伊就問甲她爸爸有做什麼事,為何要坐牢,伊就帶甲到另一個小房間去問詳情,最後將兩者綜合稱是在看電視時,甲說爸爸每天都會吸我奶奶,另外一個小朋友就笑她,伊就把她帶到小房間去問細節,對於如何得知甲遭被告性侵害之說詞,前後並不一致。

㈡、證人即A姨①於105年6月13日在偵訊中證稱:「(問:何時得知0000-000000遭0000-000000B猥褻?)104年農曆過年前幾天,甲來我們家住,在看電視的客廳,當時有我、甲、A母、我兒子在看電視,本來要送甲回臺中,一開始我問A母要不要送甲回去,A母說甲私下有跟她說被告有摸甲,我才知道,事後我有問甲。」

、「(問:所以甲一開始不是在客廳大家看電視時,公開講被告有猥褻她?)不是,她是跟A母私下講的,A母才在客廳跟我們說。」

、「(問:妳何時又問甲?)在客廳,當著我們4人在場的時候,我問甲說妳爸爸有摸妳嗎?她回答有,她說她假睡的時候她爸爸摸她,我記得她說上面跟下面都有摸,那時候我兒子聽到就笑甲說哈哈哈妳爸爸摸妳。」

等語(參偵續卷第14頁),②於106年5月5日在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妳知道被害人遭她父親性侵害這件事情嗎?)被害人是那天她要回去臺中的時候,本來要送她回去了,有一天過年時,她來我們那邊玩,因為那天她媽媽要送她回去坐車,她媽媽就跟我講說,她爸爸有摸她,我說他這樣摸她,她已經長大了,這樣不行,我這樣講,後來我就問甲,甲就跟我講,講說她爸爸有摸她。」

、「(問:妳剛剛說甲有私底下跟她媽媽講是什麼時候?)我不知道,是甲跟她媽媽講的。」

、「(問:是在同一天嗎?)不是。」

、「(問:是在之前就跟她媽媽講了?)對。」

、「(問:在什麼場合,什麼地點?)我不知道,因為我在客廳的時候她媽媽才跟我講的。」

、「(問:妳們在客廳時在幹嘛?)看電視,晚上的時候。」

、「(問:所以妳在問甲這件事情的時候,妳妹妹有把甲帶走嗎?帶去旁邊嗎?)沒有,她都在我們客廳。」

、「(問:妳有無在妳跟被害人她們一起看電視的場合之下,曾經聽過被害人說『爸爸會不會去坐牢』,有無聽過這樣的事情?)好像沒有,是被害人媽媽偷偷跟我說,她問說她爸爸會不會去坐牢。」

、「(問:據妳剛剛所述,對於被害人講的那些話都是被害人母親轉述給妳的,是不是?)對。」

、「(問:妳才當場問被害人來看看是否真有此事,是否如此?)對。

」、「(問:妳對被害人甲詢問是否有此事的時候,那時候妳兒子是否也在場?)對。」

、「(問:妳兒子有聽到是不是?)對。」

等語(參本院卷第84-86頁)。

依證人A姨前開所述,是A母跟A姨講述甲遭被告猥褻之事後,A姨才於4人一起看電視的場合問甲有無該事,A姨的兒子始聽聞該事,至於甲是在何時何地跟A母講述遭被告猥褻之事,A姨並不清楚,A姨在看電視的場合中,並未聽到甲說她爸爸會不會去坐牢,也未聽到甲說遭被告摸身體的事。

㈢、A母前開陳稱伊與甲、A姨、A姨的小孩在家看電視,甲突然對A姨的小孩說爸爸每天都吸她的奶奶,或甲就說爸爸會不會坐牢,伊就把甲帶去小房間去問細節等語,與A姨證稱是A母跟她講述甲遭被告猥褻之事後,A姨才於4人一起看電視的場合問甲有無該事,A姨的兒子始聽聞該事,A姨不知道甲是在何時何地跟A母講述遭被告猥褻之事,也沒有在看電視的場合中,聽到甲主動說她爸爸會不會去坐牢,或遭被告摸身體的事等語,互核不符。

是以A母係如何得知甲遭被告猥褻乙事,即有疑義。

此參諸①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媽媽跟爸爸是否離婚?)是。」

、「(問:離婚之後媽媽就沒跟妳住在一起了嗎?)嗯。」

、「(問:這樣妳是不是很想妳媽媽?)對。」

、「(問:當時妳是比較想要跟媽媽住,還是想要跟爸爸住?爸媽離婚的時候妳比較想跟誰?)媽媽。」

、「(問:妳沒有跟到媽媽妳有沒有很難過?)有。」

、「(問:爸爸跟媽媽都是很愛妳的,妳當時怎麼會比較想要跟媽媽住?)因為媽媽對我比較好,爸爸會打我。」

等語(參本院卷第74-76頁),②A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妳剛剛講過說,妳跟被告離婚之後,妳女兒的監護權原來是屬於被告,妳後來有去法院提起變更監護權的訴訟嗎?)有。」

、「(問:妳是何時去提起這個訴訟的?)我是先去報案之後,先民事再刑事,這2個案件是同時進行的。」

、「(問:先民事,這個民事是指變更監護權的民事嗎?)對。」

、「(問:在妳女兒跟妳講此事之後,妳就帶她去報案,報案之後妳就去提變更監護權的民事訴訟,刑事的部分就交給警察跟檢察官處理,是否這個意思?)我去報案他們就自己幫我送刑事和民事了,是民事判決先下來,然後法官有叫我去請一個兒童心理律師,然後他去觀察我跟我女兒的相處情況,改定監護權是否適合,因為那時候法官說刑事還沒下來,所以那時候就去找程序監理人,去做我跟我女兒的互動之後,才做出的報告書,過沒多久就下來了。

」等語(參本院卷第83頁),並忖諸甲前開說討厭被告,不會想念被告,卻為前開對被告表達撒嬌、愛意的行為,及於104年1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了內容為「爸爸對不起因為我最愛的人是媽咪我真的很喜歡很愛媽咪對不起我真的很沒辦法回到你身邊我真的很對不起」、「小白兔摀著眼睛哭的貼圖」給被告(參本院卷第43頁)等情,足見被告及辯護人陳稱本件係因甲想要跟A母住,A母想要爭取甲的監護權,而為不實之指控,似非全然無據。

七、又查,本院委請法務部調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經鑑定人員以「熟悉測試法」檢測被告生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被告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鑑定結果就「你有在你女兒睡著時親吻她的胸部嗎?(回答沒有)」、「有關本案,你曾經在你女兒睡著時親吻她的胸部嗎?(回答沒有)」,並無不實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2月20日調科參字第10503495490號函及檢送之測謊鑑定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50-63頁)。

足見被告否認對甲猥褻之說詞,經測謊鑑定結果,亦未發現有說謊之情形。

八、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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