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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顏幸洋
洪涵羚
被 告 范塏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14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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