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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3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俊廷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06年1月3日收受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2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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