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審交易,237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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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威遠
陳昱廷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等2人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應行審理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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