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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陳惠媜
送達代收人李瑋津
被 告 王朝民
蔡葦洺(即蔡吉峯)
黃麗恩即亞周鐵架帆布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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