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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詹益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以105年
度審易字第34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益華(下稱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480號判決,被告於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於106年3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可稽;
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於106年5月2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該裁定於106年5月9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應於106年5月14日前應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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