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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漢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黃」漢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漢源。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黃」漢源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黄」漢源。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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