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張庭榮與陳美曄係夫妻(兩人於98年3月間結婚,於105年
- 二、案經陳美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送臺灣臺中
- 理由
-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 一、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
- 二、次按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固應受刑法第
- 三、另婚姻關係畢竟為一男一女終生共同生活體,其以夫妻之共
- 四、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卷內光碟之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張庭榮固坦承有與林姵岑於104年4月4日15時8
-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
- 參、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有配偶之人,竟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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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榮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榮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庭榮與陳美曄係夫妻(兩人於98年3 月間結婚,於105 年5 月間離婚),張庭榮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卻向林姵岑(其所涉相姦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隱暪其已有配偶之事實而與林姵岑交往。
詎張庭榮基於通姦之犯意,於其與陳美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之民國104 年4 月4 日15時8 分許至同日17時30分許內,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風緻汽車旅館」303 號房內,以其陰莖插入林姵岑之陰道內,而為性交之通姦行為1 次。
二、案經陳美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
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
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97年度台上字第734 號判決意旨意旨可參。
是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
而偵查機關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防止政府機關濫用公權力,以確實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
此與私人違法取證係基於私人地位,侵害他人私權利者有別。
故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除使用暴力、刑求等不法方法取得者外,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二、次按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固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倘私人違反上揭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677號、94年度臺上第7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雖係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參諸同法第29條:「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足見監察者如為當事人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其監聽側錄之行為即無論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罪名之餘地;
至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固係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惟參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立法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條規定參看),顯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應係刑法第315條之1 之特別規定。
據此,在通訊及監察法認為係合法之監察行為,即非刑法之「無故」為之,自不受處罰;
亦即,行為人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而對他人之言論或談話為錄音行為,在刑法即不能認為係無故竊錄的行為。
三、另婚姻關係畢竟為一男一女終生共同生活體,其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為保持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夫妻應互負誠實及婚姻純潔之義務,婚姻關係對夫妻雙方而言具有人格利益,故干擾他人婚姻關係者,除侵害被害人之親屬權(配偶權)外,尚侵害配偶之人格,實甚明確。
又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
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 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卷內光碟之內容,係張庭榮自104 年4 月3 日晚上起至104 年4 月5 日晚上止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內之影音檔案,經伊家人協助擷取而來。
該行車紀錄器係伊與張庭榮一起去車用行車紀錄器廠商處裝設,伊係於104 年4 月5 日晚上,至上開汽車內要拿取小孩要聽的巧虎光碟時,發現行車紀錄器內沒有記憶卡,正覺得奇怪時,光碟收納本因為拉鍊沒有拉好導致有幾片光碟掉出來,同時掉出一張記憶卡,就拿上樓用電腦看,才看到張庭榮於104 年4 月4日帶林姵岑出遊以及去汽車旅館的事情。
伊請家人幫忙將檔案做成光碟、譯文,提供給警察與檢察官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7頁反面),足認卷內光碟內之影音檔案,係被告張庭榮與告訴人共同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於正常開機狀態下一如往常隨車錄製所得,告訴人於行車紀錄器紀錄之當下並無任何介入,無任何違法情事,嗣取得行車紀錄器之SD記憶卡亦非出於任何違法之手段,而告訴人以光碟方式提出行車紀錄器SD記憶卡內之電磁紀錄,目的在於維護其對家庭、婚姻完整所應有之權益,且其所取得之資料,從告訴人紀錄之形式以觀,已非不法,既無不法,是卷內光碟所存電磁紀錄之內容,揆之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被告與辯護人爭執卷內光碟內之檔案為告訴人陳美曄竊錄所得之檔案,無證據能力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庭榮固坦承有與林姵岑於104 年4 月4 日15時8分許至同日17時30分期間內,同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風緻汽車旅館」303 號房內間內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與林姵岑交往,只是朋友關係,伊當天因為林姵岑恰好自國外回臺灣,與伊相約出遊,但林姵岑身體不適,所以未按原定出遊計畫騎腳踏車。
伊與林姵岑在汽車旅館房間內,都在聊天、看電視、做運動,伊有洗澡,但2 人衣物在旅館房間內都有保持完整,並未發生性行為,林姵岑為自國外留學歸國之人,又為伊之好朋友,故言行開放云云。
惟查:㈠被告與告訴人係於98年3 月間結婚,於105 年5 月間離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5 頁)在卷可憑,且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2頁),而堪予認定,故被告於本案發生之104 年4 月4 日,與告訴人間之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為有配偶之人,亦堪予認定。
而張庭榮與林姵岑於民國104 年4 月4 日15時8 分許至同日17時30分期間,同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風緻汽車旅館」303 號房內,為被告所坦承,並有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附表一編號14、15)勘驗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反面至第114頁、第115頁正反面),㈡又按男女間之性行為,原屬隱密私諱之事,除行為人外,外人本不易查知。
惟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之直接、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之,並非唯有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 等直接證據始得證明。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參照。
而通姦、相姦行為本具極具隱密之特性,除非施以監聽、監錄、跟蹤等方式採證,實不易查獲,直接證據亦易遭湮滅,於告訴之一方蒐證能力薄弱情狀下,參諸前揭判例意旨及通姦、相姦罪之上開特性,自無必以相約成俗之「當場抓姦在床」為論斷之唯一證據,而排除其他間接證據,此不啻與社會常情不符,亦有違經驗法則。
經查:被告於104 年4 月4 日駕駛車號0000-00 號汽車搭載林姵岑,兩人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行蹤以及對話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第78頁、第104 頁至第115 頁反面),本院觀其內容,充滿深陷迷戀男女交互承歡之情,並有露骨討論兩人本案發生前之性交情節之對話,並顯示兩人對其本案發生前之性交行為有愉悅之心情,均彰彰甚明。
再據兩人互相親嘴、互稱男女朋友,又露骨討論兩人性事之對話觀之,足認被告與林姵岑之對話,並非玩笑之詞。
㈢又林姵岑係住於臺中市大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5153號第43頁)若被告與林姵岑間果真僅係普通朋友關係,而林姵岑身體不適,大可返回林姵岑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之家中,何需特地繞至同樣位於大里區之風緻汽車旅館休息,洗澡,而瓜田李下?況被告與林姵岑抵達汽車旅館前,已沿路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親嘴、露骨討論兩人本案發生前之性交情節之對話,被告先於104 年4 月4 日13時38分55秒後,表示要帶林姵岑去「消耗體力」(附表一編號8 ),兩人一度於找不到於例假日接受優惠卷的旅館時,於車上互相表示「很飢渴」、「要你,隨時都可以要」、「來啊、脫啊」(附表一編號10)、「今天一定要去…不然我就要翻臉」、「你看你內衣不給我弄好」、「不用穿啦。
你等一下就要脫啦。」
、「我知道」(附表一編號11),「不要穿,脫掉」、「你看安全帶弄了以後,你看就會激凸」(附表一編號12),「你跟他說我不用(保險套)啊,我又不愛用這個」、「我跟網友這樣講嗎?他說哇,你男朋友真爽,是不是要這樣講。」
、「好說,謝謝誇獎。
真的很爽喔」(附表一編號13)等對話,已顯示兩人已經尋找旅館準備發生性交行為,後兩人果真於104 年4 月4 日15時8 分駕車至風緻汽車旅館303 號房,停留至同日17時31分始駕車離開(附表一編號14至15),離開時林姵岑說其現在腰很痛(附表一編號15),若謂被告與林姵岑僅係朋友關係,單純至汽車旅館休息、聊天、看電視、做運動,孰能置信?由上開情節觀之,顯然兩人有於上開停留於汽車旅館期間為性交行為1次 ,甚為明顯。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通姦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有配偶之人,竟不思維護與配偶即告訴人之婚姻,未能尊重告訴人之婚姻關係,放縱自我感情,致有本案犯行,破壞婚姻被合理期待所應具有之純潔性及對於婚姻應具備之忠誠度,危及家庭生活和諧,所為並非可取。
兼衡以其始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濫行爭執,犯後態度不佳(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頁、第111 頁正、反面、第112 頁正、反面、第113 頁正、反面第114 頁反面至第115 頁),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或執行之情形,暨其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一告訴人104 年8 月5 日刑事告訴狀所附光碟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
1、檔名:FL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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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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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0:9 :40│日上午10時9 分40秒起至2015年4 月4 日上午10時│
│至 │12分37秒止。其中自播放開始2015年4 月4 日上午│
│2015/04/04│10時9 分40秒起至播放時間2015年4 月4 日上午10│
│10:12:37│時10分38秒止。車上張庭榮與林姵岑間對話: │
│ │張庭榮:這次拿回來穿一下好了。扣一個扣子就好│
│ │,這樣比較涼。 │
│ │林姵岑:涼個屁呀!你想給誰看啊! │
│ │張庭榮:你啊!我有扣一個啊,還有三個扣子。我│
│ │曾經因為扣了三個扣子,尿尿差點來不及。所以我│
│ │現在都扣一個。我只要解一個扣子我就可以尿了,│
│ │不然扣三個,靠背~我都快尿出來了,還要解扣子│
│ │,而且很難解,比單手解你胸罩還難解。 │
│ │林姵岑:胸罩不知道是練了幾次才那麼快好不好。│
│ │張庭榮:我練你而已。 │
│ │林姵岑:也對啦~平常都沒有再給人家解的啦。 │
│ │張庭榮:ㄅㄧㄚ、ㄅㄧㄚ、ㄅㄧㄚ │
│ │林姵岑:你在幹嘛啦~原來你都喜歡這樣子。 │
│ │張庭榮:我哪有這樣。我唯一記得的就是你穿丁字│
│ │褲那一次。 │
│ │林姵岑:哎唷~不要講。 │
│ │自2015年4 月4 日上午10時10分38秒後之對話,則│
│ │是在討論暨南大學校園美麗及大學畢業生找工作等│
│ │等問題。 │
│ │檔案顯示畫面為行車紀錄器畫面,在2015年4 月4 │
│ │日上午10時10分40秒時經過國立暨南大學招牌,播│
│ │放時間2015年4 月4 日上午10時12分19秒時車輛經│
│ │過台21線5 公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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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檔名:FL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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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
│2015/04/04│播放全部檔案,播放時間自2015年4 月4 日上午10│
│10:12:41│時12分41秒至10時15分39秒。其中自10時12分47秒│
│ 至 │至10時14分39秒止之內容,應將他卷第10頁第4 行│
│2015/04/04│記載: │
│10:15:39│林姵岑:我要你健康一點。 │
│ │張庭榮:可以啦,都可以,10天10次都沒問題。 │
│ │林姵岑:不要,我昨天看了網路啊,他就說啊,每│
│ │天有做那件事情,可以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但是│
│ │ps每天要好像有點困難,一個禮拜2-3 次其實已經│
│ │算很頻繁了。 │
│ │張庭榮:我們就一個禮拜的量一次用掉而已啊。 │
│ │林姵岑:對啦。 │
│ │張庭榮:所以其實也沒什麼差啊。 │
│ │林姵岑:不好啊。 │
│ │張庭榮:但是很爽啊。 │
│ │林姵岑:哪裡爽啊。哪有什麼很爽。 │
│ │張庭榮:你不爽嗎? │
│ │林姵岑:是有啦。只是說… │
│ │張庭榮:你回答得很… │
│ │林姵岑:是有啦,真的有。只是我的意思是說,為│
│ │什麼是一次要把他用那麼透徹。 │
│ │張庭榮:我看網路上也有說,有百分之40-50 還多│
│ │少,會假裝高潮。 │
│ │林姵岑:對,這個我也有看。 │
│ │張庭榮:我想說我們家寶貝來假的,想說早點把我│
│ │處理掉就好。 │
│ │林姵岑:我沒有這樣哦。拜託你開心我也要開心啊│
│ │。對不對! │
│ │林姵岑:其實你也是個不多話、很安靜的人對不對│
│ │! │
│ │張庭榮:是啊,我是個很無趣的人。 │
│ │自10時14分39秒以後討論內容關於開車有沒有精神│
│ │的部分,與本案無關。勘驗畫面為行車紀錄器畫面│
│ │。錄影時間10時13分31秒許大約與林女回答:哪裡│
│ │爽啊,哪有什麼很爽。張男問:你不爽嗎?之時車│
│ │輛行經台21線52公里處。於錄影時間2015年4 月4 │
│ │日上午10時14分46秒許車輛經過隧道,錄影時間同│
│ │日上午10時15分39秒時,車輛行經歡迎蒞臨魚池鄉│
│ │之安全島上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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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檔名:FL0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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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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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0:24:43│日上午10時24分43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上午10時27│
│ 至 │分41秒止。10時25分47秒車輛因停等紅燈而停止移│
│2015/04/04│動,10時25分50秒起至10時26分01秒止,錄音背景│
│10:27:41│出現親嘴聲音。其餘車上男女對話係討論女生上班│
│ │之穿著,男生提及女生上班應該不要穿這種,要穿│
│ │上面平的,蹲下去也看不到那種。 │
└─────┴──────────────────────┘
4.檔名:FL000050
┌─────┬──────────────────────┐
│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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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0:33:44│日上午10時24分43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上午10時27│
│ 至 │分41秒止。10時35分08秒車輛進入收費停車場入口│
│2015/04/04│,站在車輛左前方停車場入口處一位身穿紅色長袖│
│10:36:42│上衣之女子在車輛經過時,大聲詢問「要去搭船嗎│
│ │?」。 │
│ │另錄影時間10時33分58秒車輛前方出現兩名身穿白│
│ │色車服,牽腳踏車的女子,張庭榮:白色那個怎麼│
│ │樣,她身材很好。林姵岑:對啊,可是很瘦,白啊│
│ │,皮膚還算白啊。張庭榮:騎腳踏車維持這樣算很│
│ │厲害。這個是媽媽級的。那白色那台你覺得怎樣,│
│ │小台那台?林姵岑:很可愛啊。張庭榮:那台也很│
│ │貴(10:34:30)。 │
│ │錄影時間10時34分30秒起男女在車上談論停車費及│
│ │找車位,至錄影時間10時36分00秒,林姵岑:唉呦│
│ │,連結的那種腳踏車。張庭榮:你要騎那個喔。女│
│ │生回答:不要,好熱喔。(10:36:10) │
│ │10時36分16秒車輛行駛進入停車格並停止移動,10│
│ │時36分29秒起至10時36分35秒止,錄音背景出現親│
│ │嘴聲音。之後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林姵岑:今天見面沒有先親親。 │
│ │張庭榮:在早餐店親親,你不覺得你以後很難看到│
│ │那些店員嗎? │
│ │林姵岑:是啊,今天我又再去,那個店員又過來笑│
│ │我。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5.檔名:FL0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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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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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2:16:24│日中午12時16分24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中午12時19│
│ 至 │分22秒止。12時17分26秒車輛行經台21線71公里處│
│2015/04/04│。之後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12:19:22│(男女生先討論女生會不會搭帳篷,女生說她不會│
│ │ ) │
│ │林姵岑:但是我會… │
│ │張庭榮:吃東西? │
│ │林姵岑:吃東西,然後… │
│ │張庭榮:會撒嬌? │
│ │林姵岑:會撒嬌。 │
│ │張庭榮:會按耐到舒服呢? │
│ │林姵岑:對。 │
│ │張庭榮:晚上會叫得大聲的? │
│ │林姵岑:那個不可以。 │
│ │張庭榮:你很少叫得很大聲,你晚上是不是有一次│
│ │ 很大聲,齁害我差點…就忍不住一起去了。│
│ │ 那時候是因為受不了,才這樣,啊所以平常│
│ │ 沒叫是都還OK的?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6.檔名:FL000063
┌─────┬──────────────────────┐
│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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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2:19:24│日上午12時19分24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上午12時22│
│ 至 │分24秒止。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2015/04/04│張庭榮:那我們現在新開發那一招,招式還蠻有感│
│12:22:24│ 覺就對了?晚上來用那一招來做ENDING好了│
│ │ 。 │
│ │林姵岑:哪有這樣子的。 │
│ │張庭榮:那一招不是有感覺嗎? │
│ │林姵岑:是有感覺。 │
│ │張庭榮:那一圈好像33公里的樣子。 │
│ │林姵岑:嗯。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12時21分17秒車輛行經台21線74公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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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檔名:FL0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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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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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2:22:25│日中午12時22分25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中午12時25│
│ 至 │分22秒止。 │
│2015/04/04│12時22分26秒車輛行經台21線75公里處。 │
│12:25:22│12時23分35秒車輛行經台21線76公里處。 │
│ │12時24分05秒車輛行駛路面,出現外側車道為「水│
│ │里右轉」、內側車道為「信義左轉」之標線指示,│
│ │車輛隨即行駛外側車道停等紅燈後,再右轉往水里│
│ │方向行駛。 │
│ │12時24分28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張庭榮:我們到水里了。 │
│ │林姵岑:真的喔。 │
│ │張庭榮:帶你去買水里「枝仔冰」好了。 │
│ │林姵岑:我能吃嗎? │
│ │張庭榮:我考慮一下。算了,來都來了。給你吃一│
│ │ 枝好了。 │
│ │林姵岑:以後生不了或是怎麼都你負責任喔。 │
│ │張庭榮:當然啊,你是我的人,怕什麼。 │
│ │林姵岑:嗯。 │
│ │張庭榮:生不了一定是我的問題,不是你的問題。│
│ │林姵岑:我覺得應該是我的問題,冰吃太多,生不│
│ │ 出來。 │
│ │張庭榮:這沒關係啦。 │
│ │12時25分13秒 │
│ │張庭榮:還有5公里。還要去吃中興新村嗎? │
│ │女:對啊,還好我肚子好餓喔,我不想要吃牛肉麵│
│ │ 。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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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檔名:FL0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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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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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3:38:44│日下午13時38分44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3時41│
│ 至 │分39秒止。 │
│2015/04/04│13時38分53秒至13時39分00秒,車輛在停車場挪動│
│13:41:39│準備駛離時,於紀錄器時間13:38:55時出現一名│
│ │身黑色短袖上衣及蘋果綠色短褲之女子在車輛旁邊│
│ │等待,並隨即上車。 │
│ │張庭榮:好啦。該去消耗體力了。 │
│ │林姵岑:啊?!剛剛那還要消耗體力啊? │
│ │張庭榮:剛剛那是補充熱量。 │
│ │(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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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檔名:FL0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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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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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4:08:47│日下午14時08分47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4時11│
│ 至 │分47秒止。 │
│2015/04/04│14時09分10秒車輛行經「ETC感應架235.3K處」。 │
│14:11:47│14時09分26秒車輛行經「235公里」處。 │
│ │14時10分05秒車輛行經「234公里」處。 │
│ │14時10分09秒車輛行經「南投休憩區2公里」指示 │
│ │牌。 │
│ │14時10分48秒車輛行經「南投休憩區1公里」指示 │
│ │牌。 │
│ │14時10分53秒車輛行經「ETC感應架232.7K處」。 │
│ │14時11分29秒車輛行經「南投休憩區」指示牌。 │
│ │(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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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檔名:FL0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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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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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4:53:53│日下午14時53分53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4時56│
│ 至 │分51秒止。行車路線為從西屯路右轉五權路再左轉│
│2015/04/04│民權路。 │
│14:56:51│14時56分18秒車輛行經臺中教育大學。 │
│ │14時53分53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林姵岑:平時我要上班我來個鬼啊。 │
│ │張庭榮:那、那你這樣子,那你就上面、就直接跟│
│ │ 人家註明說限平日使用啊,對不對?哪跟人│
│ │ 家寫說我不限平假日嘛,那不限平假日我下│
│ │ 不然你要幫我介紹到別、別間分店我也可以│
│ │ 次要來,你一直跟我說沒位置、沒位置啊,│
│ │ 接受。 │
│ │林姵岑:對啊。 │
│ │張庭榮:沒關係,下次、下次我、我來電話預約。│
│ │林姵岑:我剛剛、我已經很客氣摟,基本上我已經│
│ │客氣到已經,那時候臉已經變了嗎? │
│ │張庭榮:他一定想說這女的怎麼這麼饑渴? │
│ │林姵岑:我就饑渴,怎麼樣咧。 │
│ │張庭榮:唉呦沒關係啦,我會、我會處理的。 │
│ │林姵岑:這樣子講我,真的很…,你就最好不要給│
│ │ 我饑渴咧。 │
│ │張庭榮:現在很饑渴,要你,隨時都可以要。 │
│ │林姵岑:來啊。 │
│ │張庭榮:來啊脫啊,來啊、來啊。 │
│ │林姵岑:不要啦。 │
│ │張庭榮:來啊脫啊,我要你啊。 │
│ │林姵岑:我真脫你就會嚇死。 │
│ │張庭榮:你不敢脫,你沒那個臉。 │
│ │林姵岑:你真看準我不敢脫。 │
│ │張庭榮:我真看準你不敢脫。 │
│ │林姵岑:看準…(聽不清楚)。臺南咧? │
│ │張庭榮:你看台南幹嘛。 │
│ │林姵岑:看一下而已有房間啊。 │
│ │張庭榮:我叫你看臺中的房間,你給我看到台南的│
│ │ 房間。 │
│ │張庭榮:我在看團購啦,馬的,他真要讓我…幹,│
│ │ 真的很不相信這種團購卷,就是有那種覺得│
│ │ 不是很… │
│ │張庭榮:開車開那麼遠,對不對? │
│ │林姵岑:就是說嘛,其實日月潭有,過夜背包客,│
│ │ 民宿,1 千4 耶。 │
│ │張庭榮:那是平、平日,對啊。 │
│ │林姵岑:那間民宿啊。那是一樣這民宿很漂亮。 │
│ │張庭榮:這都是平日而已,你不用看,你現在看已│
│ │ 也是心酸而已。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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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檔名:FL0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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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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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4:56:53│日下午14時56分53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4時59│
│ 至 │分51秒止。 │
│2015/04/04│14時57分24秒車輛行經三民路與民權路交岔路口。│
│14:59:51│ │
│ │14時56分53秒起至14時57分11秒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
│ │林姵岑:不是那個啦。 │
│ │張庭榮:這裡。 │
│ │林姵岑:唉,算了,好癢喔。 │
│ │張庭榮:啊對啊,我不解開我怎麼抓啦? │
│ │女:可以啊。 │
│ │(中間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導航設備語音指示要在自由路右轉後車輛於紅燈起│
│ │步後亦由民權路往自由路右轉,往本院方向行駛。│
│ │14時59分35秒起至14時分秒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張庭榮:昨天沒去,今天一定要去。 │
│ │林姵岑:好啊。 │
│ │張庭榮:對啊,我堅持,昨天沒去,今天一定要去│
│ │ ,齁。 │
│ │林姵岑:啊不然咧。 │
│ │張庭榮:現在我就翻臉了。 │
│ │林姵岑:蛤。 │
│ │張庭榮:不然我就要翻臉。 │
│ │張庭榮:不用穿啦。你等一下就要脫啦。 │
│ │林姵岑:我知道,但問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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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檔名:FL0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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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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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4:59:53│日下午14時59分53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5時02│
│ 至 │分52秒止。 │
│2015/04/04│15時00分45秒車輛行經本院自由路門口。 │
│15:02:52│15時01分53秒車輛行經國光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
│ │ │
│ │14時59分55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林姵岑:你、他就一直這樣子空著,別人會覺很奇│
│ │ 怪。 │
│ │張庭榮:那就脫掉啊,就不要穿,脫掉啊。 │
│ │林姵岑:那會卡到,…(聽不清楚)。 │
│ │張庭榮:你要不要蓋蓋看啊? │
│ │林姵岑:嗯,應該看不到吧。 │
│ │張庭榮:那一件,我可以拿去賣了。 │
│ │林姵岑:你賣什麼啦。 │
│ │張庭榮:原汁原味。 │
│ │林姵岑:齁。 │
│ │張庭榮:有男的會收集啊,原汁原味,是Makiyo的│
│ │喔。 │
│ │(中間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15時01分19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林姵岑:你看真的很明顯耶。 │
│ │張庭榮:怎麼了我看一下。怎樣? │
│ │林姵岑:你看安全帶弄了以後,你看就會激凸。 │
│ │張庭榮:激凸我看也沒差。 │
│ │張庭榮:你有C 、你的C 怎麼看起來,沒有穿胸罩│
│ │ 看起來差很多。 │
│ │林姵岑:什麼意思。 │
│ │張庭榮:我說你是C CUP不是嗎? │
│ │林姵岑:嗯。 │
│ │張庭榮:那所以有些胸罩都塞很多看起很大都假的│
│ │ 而已啊。 │
│ │林姵岑:對啊,你以為C很大喔,沒有很大啊。 │
│ │張庭榮:我沒有說C 很大,剛好啦,對我來說剛好│
│ │。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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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檔名:FL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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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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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5:02:54│日下午15時02分54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5時05│
│ 至 │分53秒止。 │
│2015/04/04│車輛沿國光路行駛,15時04分25秒車輛行經一「國│
│15:05:53│光路」路牌,顯示車輛自15時02分54秒起至15時05│
│ │分53秒,均行駛在國光路上。 │
│ │15時2分58秒至15時3分10秒對話內容: │
│ │林姵岑:所以不知道這到底怎麼弄? │
│ │張庭榮:、、、、(聽不清楚) │
│ │林姵岑:對啊,後面耶(台語)。 │
│ │張庭榮:那就跳掉,沒差,快到啦。 │
│ │15時05分35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林姵岑:連保險套也在賣。 │
│ │張庭榮:比較便宜嗎? │
│ │林姵岑:我哪知道。 │
│ │張庭榮:你跟他說我不用啊,我又不愛用這個。 │
│ │林姵岑:我跟網友這樣講嗎?他說哇,你男朋友真│
│ │ 爽,是不是要這樣講。 │
│ │張庭榮:好說,謝謝誇獎。真的很爽喔。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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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檔名:FL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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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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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5:08:55│日下午15時08分55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5時11│
│ 至 │分04秒止。 │
│2015/04/04│15時08分55秒車輛進入汽車旅館門口車道,並在車│
│15:11:04│道入口停車,辦理入住。 │
│ │15時09分29秒車輛離開旅館門口車道,進入汽車旅│
│ │館停車。 │
│ │15時10分35秒車輛進入汽車旅館303號房停車入口 │
│ │。 │
│ │15時11分00秒汽車旅館303號房停車口鐵門關起。 │
│ │ │
│ │15時08分55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張庭榮:等一下應該要去領錢。 │
│ │女:真的沒錢啊。 │
│ │張庭榮:休息。 │
│ │服務生:3個小時8百8。 │
│ │張庭榮:這個可不可以。 │
│ │服務生:嗯,連續假期沒有使用優惠喔,不好意思│
│ │ 。 │
│ │張庭榮:我們沒有用這個…(聽不清楚)。趕快收│
│ │ 起來。 │
│ │林姵岑:為什麼不敢給我看,到底有什麼祕密,給│
│ │ 我看。 │
│ │張庭榮:你要看? │
│ │林姵岑:給我看。 │
│ │張庭榮:(聽不清楚)。 │
│ │服務生:303,左轉喔。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
15.檔名:FL000104
┌─────┬──────────────────────┐
│時間(行車│【勘驗結果】 │
│紀錄器畫面│ │
│時間) │ │
├─────┼──────────────────────┤
│2015/04/04│全部播放檔案內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5年4 月4 │
│17:30:59│日下午17時30分59秒起至2015年4月4日下午17時33│
│ 至 │分59秒止。 │
│2015/04/04│15時30分59秒錄影畫面中,出現一名身穿黑色短袖│
│17:33:59│上衣,牛仔短褲之女子,該女子走向車輛副駕駛座│
│ │側,並隨即上車。 │
│ │17時31分10秒汽車旅館303號房停車口鐵門開起。 │
│ │17時31分15秒車輛行駛離開汽車旅館303號房。 │
│ │17時32分15秒車輛行駛離開汽車旅館。 │
│ │ │
│ │17時32分25秒起男女對話內容如下: │
│ │張庭榮:這是不是連假可以用啊,不行,一樣啊,│
│ │ 那都用我們那個就好啦,如果這個連假可以│
│ │ 用就應該留這個。 │
│ │林姵岑:嗯,平均假日可使用,年節假日特殊都不│
│ │ 行啊。 │
│ │張庭榮:對啊,所以那個以後可以丟掉了。 │
│ │張庭榮:那妳還要去騎腳踏車嗎? │
│ │林姵岑:不要,我現在腰很痛。 │
│ │17時33分13秒: │
│ │林姵岑:你這麼快回去喔? │
│ │張庭榮:、、(聽不清楚)打電話找我去吃飯。 │
│ │(其餘兩人對話內容與本件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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