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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36號侮辱衛哨兵案件,本院於106年2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年籍資料關於「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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