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林建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健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林建輝」之記載,應為「林健輝」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