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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翱麟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6511號、第28435號、第29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翱麟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翱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5年3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前開案件經審理後,被告供承其有介紹車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足認其涉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猶屬嫌疑重大,復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陳稱:被告否認有收取詐欺取財之現款,難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遭拘提時,是在家睡覺,被告不會為了本件去拖累家人,本案已無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如繼續羈押被告,恐流於羈押取供云云,應不足採憑。
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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