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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量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林正量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予禁見,且於106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予禁見。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庭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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