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64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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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達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4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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