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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黃暐倩
被 告 梁國堡
李榮煌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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