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附民,6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劉冠俊
被 告 李泓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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