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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吳綉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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