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中交簡,1378,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IANGCHAENG SATHIT(泰國籍,中文姓名:山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IANGCHAENG SATHIT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THIANGCHAENG SATHIT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漠視我國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僅圖一己往來之便利,貿然於身心狀態受酒精影響之情況下騎乘動力交通工具行駛市區道路,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尚未肇事即為警查獲,並衡酌其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暨其犯後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製造業技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偵卷第8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3頁入境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413號
被 告 THIANGCHAENG SATHIT
(泰國籍,中文姓名:山提)
男 25歲(民國80【西元1991】年9
月25日)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居留證號:BC0000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IANGCHAENG SATHIT(中文名:山提)於民國106年4月16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十七路之某友人宿舍,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行駛,甫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17路2之1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山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警員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思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