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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炫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速偵字第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炫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黃炫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騎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
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罰基準,最低罰鍰金額為新臺幣2 萬2千5百元,本罪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 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職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速偵字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365號
被 告 黃炫欽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0號
居臺中市○○區○○里○○○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炫欽於民國106 年4 月16日晚上8 、9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3 瓶後,竟仍於同年月17日上午8 時許,騎乘牌照號碼TQ3-878 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年月17日上午9 時10分許,途經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與平等街口時,因臉部通紅為警攔查,發現其有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17日上午9 時1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炫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檢察官 蔡 正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清 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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