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單禁沒,17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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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36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偉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47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404公克,取樣0.0021公克【已鑑析用罄】,餘淨重合計0.138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06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鑑驗報告上並無將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析離之說明,應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0.0021公克,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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