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單禁沒,17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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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柒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拾壹點參零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查扣被告李奇駿(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結晶7包,經查該7包結晶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1.307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1.2716公克),均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7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11.3076公克),有該院105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83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3142號偵查卷第18頁至第1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7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7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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