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1050,2017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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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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