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353,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逢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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