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658,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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