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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子杰
被 告 余建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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