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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寶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41 號、105 年度執字第17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張寶維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1 、5 、7 至1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張寶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 、5 、7 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得」易科罰金但「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張寶維105 年12月2 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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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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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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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原判處有期徒刑│ │ │
│ │6 月,因累犯經本│ │ │
│ │院於105 年1 月30│ │ │
│ │日以105 年度聲字│ │ │
│ │第60號裁定更定其│ │ │
│ │刑為有期徒刑7 月│ │ │
│ │,經提起抗告後,│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 │臺中分院以105 年│ │ │
│ │抗字第138 號裁定│ │ │
│ │駁回抗告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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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8 月24日晚│103 年7 月25日下│103 年8 月11日上│
│ │上某時許 │午1時45分許,為 │午9 時50分許,為│
│ │ │臺中地檢署觀護人│臺中地檢署觀護人│
│ │ │室採尿時回溯96小│室採尿時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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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2733號 │偵緝字第120號 │偵緝字第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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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 │ │中分院) │ │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71│104 年度中簡字第│104 年度中簡字第│
│審 │ │號 │1720號 │1720號 │
│ │ │(105年抗字第138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23日 │104年10月23日 │
│ │ │(105年3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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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 │ │中分院) │ │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71│104 年度中簡字第│104 年度中簡字第│
│ │ │號 │1720號 │1720號 │
│ │ │(105年抗字第138 │ │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 │104年11月6日 │104年11月6日 │
│ │ │(105年3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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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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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臺中地檢署104 年│臺中地檢署104 年│
│ │執更字第1473號 │執字第15915號 │執字第15915號 │
│ ├────────┴────────┴────────┤
│ │編號1 至6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616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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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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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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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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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2 日之│104 年8 月10日至│104 年8 月初某日│
│ │某時 │同年9 月2 日中午│至同年月18日間之│
│ │ │12時許為警查獲止│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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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偵緝字第119號 │偵字第2680號、10│字第509號 │
│ │ │5年度偵字第5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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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審 │ │2339號 │281號 │4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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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11月5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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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2339號 │281號 │454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5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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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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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4 年│臺中地檢署105 年│臺中地檢署105 年│
│ │執字第16850號 │執字第8518號 │執字第10495號 │
│ ├────────┴────────┴────────┤
│ │編號1 至6 ,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616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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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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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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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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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104年4月27日上│104 年5 月19日之│104年5月21日晚上│
│ │ 午9時許 │某時 │9時30分許 │
│ │2.104年4月30日上│ │ │
│ │ 午10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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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字第21924號、246│字第21924號、246│字第21924號、246│
│ │15號、20673號、 │15號、20673號、 │15號、20673號、 │
│ │23972號、25591號│23972號、25591號│23972號、25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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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審 │ │12、1055號 │12、1055號 │12、1055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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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 │ │12、1055號 │12、1055號 │12、1055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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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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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5年執字第17550號 │
│ │2.編號7 至11,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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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0 │ 11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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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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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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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22日上│104 年7 月21日某│ │
│ │午10時許 │時起至同月24日上│ │
│ │ │午9時3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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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 │字第21924號、246│字第21924號、246│ │
│ │15號、20673號、 │15號、20673號、 │ │
│ │23972號、25591號│23972號、25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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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
│審 │ │12、1055號 │12、1055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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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
│ │ │12、1055號 │12、1055號 │ │
│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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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5年執字第17550號 │ │
│ │2.編號7 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 │ 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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