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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解錕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106年度執字第3073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2關於罪名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幫助詐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下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1日 │104年7月7日 │104年3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6311號、104 │字第6311號、104 │字第5170、5370號│
│ │年度速偵字第1302│年度速偵字第1302│ │
│ │號 │號 │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 │
│審 │ │、1263號 │、1263號 │509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 │104年8月24日 │104年9月10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 │
│ │ │、1263號 │、1263號 │509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9月22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10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5423號 │字第5423號 │字第5903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23日 │104年5月24日 │103年11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5170、5370號│字第5170、5370號│緝字第756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
│審 │ │509號 │509號 │1479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22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
│ │ │509號 │509號 │1479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
│ 備註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院檢察署105年度 │
│ │字第5903號 │字第5903號 │執緝字第120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8日 │104年3月11日 │104年5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偵字第2467號 │偵字第388號 │偵字第2208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 │
│審 │ │1130號 │號 │1155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11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130號 │號 │1155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檢察署104年度 │院檢察署104年度 │院檢察署105年度 │
│ │執字第17034號 │執字第6833號 │執字第644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5日 │104年2月14日 │104年3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
│ │3059、3170、3171│3059、3170、3171│3059、3170、3171│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
│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1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 │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 │
│ 備註 │法院檢察署105年 │院檢察署105年度 │院檢察署105年度 │
│ │度執字第435號 │執字第436號 │執字第436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4日 │104年2月2日 │104年8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1648、3006、│字第11434號 │字第25319號、104│
│ │3059、3170、3171│ │年度毒偵字第3590│
│ │號 │ │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審 │ │號 │2521號 │263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 │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6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號 │2521號 │263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 │105年3月28日 │105年3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院檢察署105年度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執字第436號 │字第5425號 │字第5791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16 │ 17 │ 18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日(聲 │104年9月2日 │104年1月22日 │
│ │請書誤載為3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25319號、104│偵字第1472號 │緝字第492至494、│
│ │年度毒偵字第3590│ │496至498號 │
│ │號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審 │ │263號 │894號 │156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2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263號 │894號 │156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4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5791號 │字第2149號 │字第2244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19 │ 20 │ 21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共2次)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7日 │104年7月7日 │104年8月6日、 │
│ │ │ │104年8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
│ │496至498號 │496至498號 │496至498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審 │ │156號 │156號 │156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156號 │156號 │156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均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2244號 │字第2244號 │字第2245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22 │ 23 │ 24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共3次) │ │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8日 │104年7月12日、 │104年8月24日 │
│ │ │104年7月15日、 │ │
│ │ │104年8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248號 │緝字第248號 │
│ │496至498號 │ │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審 │ │156號 │503號 │503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156號 │503號 │503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2245號 │字第7814號 │字第7814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25 │ 26 │ 27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8日 │104年7月16日 │104年9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緝字第248號 │字第7219號 │字第8224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614│
│審 │ │503號 │512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21日 │105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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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614│
│ │ │503號 │512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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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7814號 │字第7807號 │字第3095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28 │ 29 │ 30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共2次) │
├───────┼────────┼────────┼────────┤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6日 │104年9月19日 │104年8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8224號 │字第1233號 │字第24020、26167│
│ │ │ │、27347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審 │ │號 │號 │902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6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8月4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號 │號 │902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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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3095號 │字第3187號 │字第13992號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
│ │7 ) │7 ) │7 ) │
└───────┴────────┴────────┴────────┘
續上表
┌───────┬────────┬────────┐
│ 編號 │ 31 │ 32 │
├───────┼────────┼────────┤
│ 罪名 │竊盜 │幫助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日 │103年11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24020、26167│字第25994號 │
│ │、27347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審 │ │902號 │1900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4日 │106年1月5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902號 │1900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9月5日 │106年2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3993號 │字第3073號 │
│ ├────────┤ │
│ │編號1至31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1年8 │ │
│ │月(105年執更463│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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