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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陳世斌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3 至6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
編號7 、8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刑事聲請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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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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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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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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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0日 │104年8月24日晚間6時40 │ 104年7月16日 │
│ │ │分許採尿時回溯4日內某 │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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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7773號 │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 │第2839、3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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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95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9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0月14日 │ 105年3月10日 │ 10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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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95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9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10日 │ 105年3月10日 │ 105年3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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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 │ 彰化地檢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 │
│ │第1951號(編號1、3至6 │ 105年度執字第2663號 │第1951號(編號1、3至6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1月)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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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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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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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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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1日 │ 104年7月16日 │ 104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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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839、3174號 │第2839、3174號 │第2839、3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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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3月7日 │ 105年3月7日 │ 105年3月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3月16日 │ 105年3月16日 │ 105年3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 │
│ │第1951號(編號1、3至6 │第1951號(編號1、3至6 │第1951號(編號1、3至6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1月) │1月)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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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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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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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2次)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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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9日 │ 104年8月14日 │104年11月7日17時5分許 │
│ │ │ 104年10月26日 │為警採尿時回溯4日內之 │
│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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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210、1884號、105年度偵│210、1884號、105年度偵│ 105年度毒偵字第185號 │
│ │緝字第53號 │緝字第5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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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524號 │ 105年度簡字第524號 │ 105年度簡字第3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4月25日 │ 105年4月25日 │ 105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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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524號 │ 105年度簡字第524號 │ 105年度簡字第3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21日 │ 105年5月21日 │ 105年5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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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彰化地檢 │
│ │2987號(編號7、8已定應│2987號(編號7、8已定應│ 105年度執字第2988號 │
│ │執行有期徒刑9月) │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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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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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31日 │ 104年6月1日 │ 10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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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55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755號 │ 104年度偵字第24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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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20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820號 │ 105年度交訴字第2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2月25日 │ 105年2月25日 │ 10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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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20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820號 │ 105年度交訴字第2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日 │ 105年6月3日 │ 105年8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5年度執字第9196號 │ 105年度執字第9197號 │ 105年度執字第12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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